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的募集、管理与使用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校友及社会各界向我校捐赠的用于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同时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凡由本基金会受理和接收的各项基金和捐款,均按本办法管理和运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协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将所有捐赠意向信息登记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接受捐赠人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实施细则、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开具凭据。
第八条 根据基金捐赠用途、名称等,可列为项目基金,项目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或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有关单位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设立项目基金一般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接受捐赠。受赠(益)方协助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中要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捐赠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方的需要由基金会秘书处落实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等事项。
(二)制定项目基金章程(或管理办法)。受赠(益)方在充分听取捐赠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所设基金的实际由基金会秘书处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章程或管理办法,报基金会备案,由基金会监督实施。
(三)成立管理组织。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在内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四)公开信息。按照捐赠协议,受捐(益)方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约定的形式公布或告知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种捐赠协议一律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及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理事会应通过正当安全的资金运作,使基金保值并获得最大增值。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纳入基金会指定账户,由基金会财会人员统一管理,并按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账目,由基金会财会人员核算(收付款项、开具凭证、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
第十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金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基金会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基金专款专用,奖励资助类项目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奖励、择需资助,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八条 重大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理事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项目基金的评定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牵头,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受赠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及各项目基金协议条款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单位未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理事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暂停资助协议。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单位须向理事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支出按基金会章程及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签定募集协议或接受捐赠。本基金会基金之筹集、管理和运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民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修订稿,经2024年3月6日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