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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3-08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Jili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JAST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设立的,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慈善组织。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吉林省。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到基金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慈善活动;致力于加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与国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募集办学资金,开展慈善活动,推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经开支行。
第六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教育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翰林路77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行政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教学、科研工作建设;
(二)资助贫困师生、奖励优秀师生;
(三)资助有利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事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项目;
(四)管理运作各项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五)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六)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 17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宗旨,履行本会义务,积极投身本会公益事业;
(三)具有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对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有实质性的贡献或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基金会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参加本基金会活动。
(二)理事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4、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重大慈善项目;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六)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决定前款重要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成员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学校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投资收益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教学、科研工作建设;
(二)资助贫困师生、奖励优秀师生;
(三)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四)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五)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支出达到上一年年末资产总额8%慈善活动;
   (二)扣除注册资金和属于定向资金后的盈余资金的10%以上30%以下的投资活动;
   (三)重大慈善募捐是指一次接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慈善项目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的制度规范,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将宗旨慈善活动范围、理事会组成等向社会公布;开展慈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前5个工作日,应当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慈善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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