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的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须经教育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三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印要工整,字迹要清晰。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基金会理事长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将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责任。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2024年3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