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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6-17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JiLi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LASTU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学校和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厚德图本,励学笃行”的优良传统,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加强合作,营造学校关心校友、校友支持母校的良好局面,实现学校事业和校友事业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会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翰林路77号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行政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母校与校友情感,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为学校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二) 加强产学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校友在资金、政策、环境等方面对学校工作给予支持;

(三) 做好校友信息采集、整理工作,建立校友信息库,建设校友工作网站,方便校友的互动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全校共享;

(四)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印校友工作内部刊物,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通报校友会活动情况及校友情况;

(五) 加强内部建设,做好校友返校联谊、合作交流、来校学习、意向洽谈等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曾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包括原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吉林省农业学校及各自前身)学习过的各学历层次和非学历层次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四) 在校的教职员工及曾在学校各历史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五)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审核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秘书处予以登记并出具电子版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注销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会费标准、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事项;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是本会的总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校友会办公所在地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党委批准,建立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友会党支部。党支部要发挥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的作用;支持校友会负责人依法行使权力;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校友会党组织工作情况应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党委;校友会党的建设情况须经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吉林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备案。每年3月31日前,将党组织工作情况经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吉林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党组和吉林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

第三十一条  本级党组织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书记列席校友会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校友会党建工作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党委提供党组织活动场所与经费保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5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19年6月14日经吉林省民政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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